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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

  致:福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11月10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7年11月10日14:00在长乐市航城街道琴江村太平里16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1月9日-11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1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9日15:00至2017年11月10日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公司股份53,462,7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19%。

  经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等事项的议案》;

  3、《关于修改的议案》;

  4、《关于修改的议案》;

  5、《关于公司向申请办理额度授信的议案》。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中第1、2项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第5项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黄宁宁

  经办律师:孙  立  律师

  乔营强  律师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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